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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定要離婚后才能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嗎詳細閱讀
法律上沒有規定一定要離婚后才能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而是規定離婚財產案件中夫妻雙方就該財產進行分割達成一致協議后可以生效。因此導致在夫妻關系破裂時離婚困難或者因財產分割時出現糾紛時都需要進行協商處理才能解決夫妻共同財產面臨分配 法院在審理時應以債權已實際得到清償為標準來判斷當事人訴訟請求的是否被駁回。 在司法實踐中,債權人為了避免自己的權益被侵犯,一般都要求對債權承擔一定的擔保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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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夫妻有扶養義務的一方個人需要負償還責任嗎詳細閱讀
為保障夫妻共同利益,可以請求夫妻雙方對夫妻共同債務承擔連帶責任,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對家庭共同財產進行凍結。 《婚姻法》第46條規定:“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款”。據此規定,債權人如果證明配偶為債務人夫妻共同還款(包括以個人名義借款、銀行轉賬記錄等方式),則債務人應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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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糾紛發生后應對措施有哪些詳細閱讀
當事人應當在合同簽訂后15日內就糾紛引起的法律后果向人民法院起訴;在此期間內當事人應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義務。當事人應當妥善保管好送達回證,若收到人民法院傳票,應及時到法院領取傳票。在人民法院審理案件前或審理期間申請延長答辯期一般不超過60天為宜。 若當事人未申請延長答辯期且法院已準許延長答辯期的,不能再開庭審理。但在對方提出答辯和質證請求后,經審準許撤回起訴或者變更請求。如果因不可抗力造成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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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糾紛如何通過調解的方式詳細閱讀
調解或和解協議達成后一年內不履行的,經對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的;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情節嚴重的,對方可以解除雙方簽訂的書面仲裁協議、公證調解協議或調解裁決書。 1、法律援助 當當事人因自身經濟困難,無力承擔訴訟費用,又無法聘請專業的律師代理訴訟時,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這是最基本的救濟手段之一。法律援助主要目的在于解決當事人面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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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對合同的生效與解除有哪些規定詳細閱讀
合同糾紛是指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在履行合同過程中發生爭議,無法通過協商解決的,應當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合同糾紛分為一般合同糾紛和特別合同糾紛。一般合同糾紛是指因當事人一方或雙方故意或者重大過失導致合同不能履行,在履行過程中產生糾紛。 特別合同糾紛是指合同當事人一方因違約或者其他非違約行為,使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所發生的糾紛。合同是當事人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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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履行的方式有哪些詳細閱讀
根據合同履行的方式不同分為履行。一般情況下,履行指合同履行地。合同的履行具有時效性,因此當事人一旦簽訂合同,應當依照合同約定履行,而現實情況是履行地變化了。 在國外,即使履行地發生了變化還是會繼續由合同雙方協商解決合同履行地簽訂時存在分歧從而導致糾紛,因此履行也就變成了國際上經常發生的爭議議題。 我國合同履行地的法律劃分:《合同法》第39條規定:合同履行地的,該合同有效。合同履行主要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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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期間的共同財產是什么性質詳細閱讀
夫妻共同財產應當登記,夫妻共同財產不需要約定,但是夫妻共同財產和家庭成員之間的財產共有需要進行協商或者調解。在離婚時可以協商分割共同財產。另外關于家庭財產分配的問題:對于個人財產和家庭共同財產的劃分實行按份額分配。 在同居期間財產如何分配?根據《婚姻登記條例》第三條:“下列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夫妻雙方約定將個人財產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婚前財產,婚后由其轉變為夫妻共同財產的;夫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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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關系能作為共同財產分割依據嗎詳細閱讀
我國法律規定,凡符合結婚條件但未登記結婚的男女,應當到民政部門辦理結婚登記。沒有辦理結婚登記的事實婚姻是不受法律保護的,沒有結婚登記必然導致夫妻財產關系無效,即夫妻財產法律上的夫妻關系自然也不受法律保護。 根據我國現行法律規定,未辦理結婚登記的事實婚姻,如未取得結婚證,雙方不具有夫妻關系,雙方均系未婚人員,雙方之間不存在事實婚姻關系。該情形下對于雙方所有的夫妻共同財產,應當按照法律規定或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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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同居關系中,雙方當事人可以協議離婚嗎詳細閱讀
在婚姻家庭糾紛中,同居是一種常見的法律現象。同居男女雙方可以通過同居協議來確認各自權利義務關系。由于同居關系具有共同的戶籍、住所、經濟來源、親屬關系等特征,所以同居關系不能簡單認定為夫妻關系,而應當視為同居關系。在同居關系中,雙方當事人可以協議離婚。 但雙方必須按照《婚姻法》中規定對財產分割進行協商或者調解。如果協商不成,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程序。在起訴前應當進行調解無效判決后,男女雙方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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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同居關系能否離婚詳細閱讀
法院對同居關系能否離婚,存在兩種觀點:一種觀點認為同居關系不應認定為婚姻法規定的離婚原因;另一種觀點認為同居關系并不是婚姻實質上的內容,其成立應由夫妻雙方的法律身份關系所決定。 從法哲學的角度看,同居關系的性質是社會現象中不能解決的問題,如果社會現實需要同居關系雙方共同承擔家庭責任,應當允許他們離婚。 這是因為如果認定同居關系可以離婚是違背了婚姻法關于婚姻自由權的條款,是違反社會公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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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期間所得的工資,其性質應為共同財產嗎詳細閱讀
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當事人可以共同所有或者共同管理。雙方都有權要求分割各自婚后所得財產。因此,同居期間取得的財產無論是否合法婚姻關系仍然有效或無效,均應予以返還。 1、“同居”期間所得的工資,其性質應為共同財產 也就是說同居期間所得的工資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這種處理是以不存在婚前財產為前提的。從以上規定來看,工資具有特殊性和保障性,不是婚后才能取得的財產,不具有貨幣價值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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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關系解除時財產分割情況應該以實際發生為準詳細閱讀
《婚姻法》的宗旨是保護婦女、兒童和家庭的合法權益,對男女雙方同居期間的財產分割問題作出了明確的規定,即“同居期間,一方所得的財產,按一般共有人處理”。 法律根據社會生產力發展需要對財產進行合理劃分,充分體現了保護婦女和兒童權益的原則。就家庭而言,家庭成員有共同居住的權利,包括家庭的共同財富積累和家庭中個人所獲得利益的分享,因此,家庭成員的經濟關系符合“以家庭名義”進行經濟活動和承擔家庭責任
21.8
億累計挽回客戶損失21.8億元人民幣
1000
余家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政府單位的法律顧問
1996
年是中國創辦最早的合伙制律師事務所之一
200
余名律師,各領域均有專家級律師坐鎮
30
萬+累計解決客戶疑難法律問題
70%
律師70%以上律師獲得法律碩士學位

